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陕西省地质勘查基金项目监督管理办法

发布时间:2015-08-11 10:12:00    来源:     作者:                             [打印] [关闭]
 
第一章  总则

        第一条  为加强我省地质勘查基金项目(以下简称基金项目)的监督管理,根据《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地质找矿促进经济持续发展的意见》和《陕西省地质勘查基金管理办法》及有关规定,制定本办法。

        第二条  本办法适用于省地质勘查基金(以下简称地勘基金)全额投资及合作投资的项目。

        第三条  本办法所称项目监督管理,是指对地勘基金项目立项、设计、项目实施、工作质量、经费使用和成果提交等全过程的监督管理。

        第四条  监督管理主要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,勘查规范规程和技术标准,陕西省地质勘查基金相关管理办法及地勘基金项目任务书、设计书及批复等。

第二章 监督管理机构、职责

        第五条  省国土资源厅、省财政厅是基金项目监督管理的领导机构。建立省级行政主管部门,省地质调查院、地勘总公司(集团)和项目勘查单位三级质量管理体系。

        第六条  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基金项目的监督管理工作,省财政厅负责地勘基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;各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协助做好监督管理,负责整装勘查区矿业权整合,负责与矿业权人、勘查单位签订项目实施合同,并监督矿业权人按整装勘查方案实施。

省国土资源厅地勘基金管理机构(以下简称“项目办”)是基金项目质量和成果的日常监督管理主管机构,负责基金项目监督管理的组织、协调与指导工作。其主要职责是:

(一) 贯彻执行省政府对基金项目监督管理工作的相关政策制度;

(二)制定监督管理工作计划、方案,并组织实施;

(三)负责监督管理人员的聘用与管理,对监督管理人员进行业务培训、指导;

(四)负责拟定整装勘查项目目标责任书;

(五)调查重大质量事故,提出处理意见;

(六)负责与基金项目监督管理有关的其他工作。

        第七条  省地质调查院、各地勘总公司(集团),负责本系统基金项目设计、施工进度、资金使用和成果报告的全过程监督管理工作。

        第八条  勘查单位是地勘基金项目质量和成果的责任主体,要严格执行固体矿产勘查规范,按照地质、水文地质、物化探、探矿工程、测试化验等各项工作手段的技术标准施工,建立健全内部质量管理体系,落实质量管理责任,对项目工作进度、工作质量及工作成果实行全程管理。

第三章 监督检查

        第九条  “项目办”每年野外监督抽查项目比例不低于30%。省地质调查院、地勘总公司对所属单位承担项目每年检查指导不少于2次。

野外检查和验收的主要内容:探矿工程、测绘、物探、化探、地质测量、采样及测试、地质编录、综合研究、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和恢复治理等各类工作的原始资料、工作进度和工作质量,地质工作成果、工作量、经费使用、设计执行情况、三级质量检查记录、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情况等,每次检查各探矿工程数不得低于2个,重型工程必须全部检查。整装勘查区项目,检查验收勘查成果、整装勘查责任书及项目实施合同履行情况。

        第十条  勘查单位是地勘基金项目质量管理的责任主体,按照地勘单位地质工作质量管理体系标准规定,开展勘查工作各环节、全过程技术质量管理。

        第十一条  项目经费必须专款专用,单独核算,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、截留和挪用。项目支出要严格按照批复的预算及有关财经制度的规定执行,严控开支范围,合理、有效地使用项目经费,并按照地质勘查单位财务制度及有关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核算。项目完成后应进行项目竣工决算,对重要项目应根据需要进行审计。

第四章 考评

        第十二条  建立地勘基金项目质量和成果考评制度,“项目办”负责项目考评工作。对地勘基金项目从设计审查、野外检查及验收、项目成果报告评审各环节进行考评,分优秀、良好、及格和不及格四个等次,项目最终成果报告等次原则上不能高于野外验收等次。

        第十三条   “项目办”对考核结果提出初步意见,经省国土资源厅审定后,予以通报。

        第十四条  “ 项目办”的工作人员和聘请的各项评审考评专家,应实行回避制度,不得参与基金项目的考评工作。

第五章 奖惩

        第十五条   对基金项目取得的成果,按照《陕西省地质勘查基金管理办法》和《陕西省地质找矿成果奖励办法》进行奖励。

        第十六条   基金项目成果报告考评结果为不及格的,追回全部项目投资,停止该项目勘查单位承担基金项目资格2年。

对工作任务未按时完成,工作质量存在明显问题,违规使用资金的,停止项目勘查单位承担基金项目资格1年。

        第十七条  省地质调查院、各地勘总公司(集团)不重视基金项目监督管理,下属单位存在质量问题较多的,在项目安排中,要适当给予调减。

        第十八条  对在基金项目中,存在伪造资料、隐瞒成果等弄虚作假行为的,依法依规追究单位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,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;建议相关部门降低该单位勘查资质,停止承担基金项目资格3年。

第十九条  监督管理人员不得收取项目勘查单位的额外津贴、补贴以及其他任何可能影响公正执行监督管理工作的利益。

第二十条  从事监督管理工作的人员,玩忽职守,滥用职权,徇私舞弊的,视情节由其所在单位给予纪律处分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
第六章 附则

第二十一条  本办法有效期五年。